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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1号令

发布时间:2020-03-26 12:02:59 阅读: 来源:金属桶厂家

博瞻智库 作者:任涛

银保监2018年1号令的目的为了解决信用风险的问题,即授信集中度,主要通过将其限制在一级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内。显然,监管的最终意图是通过提高一级资本净额的占比(降低杠杆率)的方式加强全面风险管理。4月27日出台资管新规,5月4日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监管三大件接踵而至,后面仍有期待,即流动性新规。

一、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整体上有什么变化?

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2018年1号令《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当时还没合并)曾于2018年1月5日发布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一个月)。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整体上看内容变化不大,调整的部分不多,正式稿的正文有11处表述调整,正式稿的附件有6处调整,相较于正文,附件的调整内容更值得重视。

二、哪些变化值得重视?

1、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

对于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办法规定应使用穿透方法,将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纳入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

(1)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2)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

第一,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

第二,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2、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延长至一年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2018年底前达标,正式稿明确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3、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所谓附加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时,涉及到的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商业银行应将上述主体分别作为交易对手,分别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并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4、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基础为账面价值而非市场价值

对于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由市场价值调整为了账面价值,这主要是为了考虑到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根本就不存在。

三、需要掌握的几个关键点

1、关键点1:覆盖掉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业务

(1)办法已经将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全部纳入,包括信贷及类信贷业务、交易类业务、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等,覆盖相当全面。其中,对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以上的大额风险暴露尤其关注。

(2)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明确了3个计算扣除项和3个简化计算项。

2、关键点2:目前对非同业客户共有4个集中度限额约束

对于非同业客户有四个集中度限额要求,

第一,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关联客户风险暴露合计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3、关键点3:目前对同业业务共有5个类别的监管指标约束

目前受监管约束最大最多的业务类别应属同业业务,一是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二是1年以上同业存单禁发并纳入同业负债考核;三是回购余额不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80%;四是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五是流动性新规中明确,同业负债的折算系数较低以及同业资产的折算系数较高等等。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办法对商业银行过渡依赖单一同业客户的行为采取了比较小的容忍态度,笔者同时也比较看法同业客户的分散化,因此对于目前同业客户比较分散的银行是相对有利的,储备更多优质同业客户、广结同业善缘是近几年必须优化的一个路径,特别是对于已经搭建同业平台的银行,如兴业银行的“银银平台”、南京银行的“鑫e家”、中信银行的“同业+”、浦发银行的“e同行”、民生银行的“同业e+”和浙商银行的“同有益”等等,尤其需要给予关注。

4、关键点4:监管文件普遍对利率债比较鼓励,该办法对金融债和存单也比较认可

(1)从豁免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对利率债的投资、交易等(对象包括央行、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非次级债权)均在风险暴露方面不受约束。结合之前的流动性新规等,利率债的优势在未来将更为明显预计占比将有所提升,配置价值加大,而信用债的择时择券显得更为重要。

(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因此,考虑到风险缓释的问题,该办法将银行存单、国债、央票以及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可以作为合格质物,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在充当风险缓释的工具中是获得认可的。整体上看,优质的资产、合格质物会在比较紧的市场环境中备受欢迎,应适当储备。

5、关键点5:大额风险暴露的具体监管指标要求

资料《博瞻智库》整理

6、关键点6: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共30家、中国4家

对于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其风险暴露有着更严的监管要求,避免大而不倒及对市场的震荡影响,这是08年金融危机后产生的一个概念,属于特定监管对象。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并建议对其实施1-2.5%的附加资本要求。同时,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数目已增至30家,中国4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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