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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的区别-【zixun】

发布时间:2021-10-12 17:37:54 阅读: 来源:金属桶厂家

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的区别

A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

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那么,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且让广州地

税为您一一分析。

广州地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

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

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

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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