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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年报披露期间的保密工作

发布时间:2021-01-07 10:37:29 阅读: 来源:金属桶厂家

首先,必须加强内部的保密工作。凡是能够接触到未披露的公司年报资料,尤其是财务数据和利润分配计划的部门和个人(董监高自然不能例外),都应该视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严格的登记管理,出现泄密情况的,依法严厉问责。一些涉及年报信息披露和财务数据的部门,如证券部和财务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在接听外部电话或接待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调研时,必须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以确保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其次,必须做好中介机构的保密工作。这里的中介机构主要是负责为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一旦这些人员中的某一位不负责任,或者是道德素质欠缺,将提前知悉的公司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就很有可能被其利用来炒作二级市场的股价。当然,对于个别因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正在证监会待审的上市公司,如确需补充年度报告的,也必须保证在年报披露后再提交给相关保荐券商,而绝不能提前提供给其使用。

最后,必须做好外部信息使用人的保密工作。这里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上市公司以外的、能够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前接触到公司年报资料的所有部门和个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统计、税务、一些券商和基金的研究人员等等。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一律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出现问题,据此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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